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都市生活

午夜的大排檔,熙熙攘攘的食客漸漸散去,小夥計壹身疲憊的打著哈欠,開始收拾桌椅。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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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千零五十三章 真相!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我們聊了會兒天,之後我告訴她我不是叢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後來我勸她離開叢明昌。
  我們兩個說急眼了,吵了起來。她從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裏害怕,下意識的把她女兒拉了過來,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門。”房新月的呼吸明顯有些急促。
  “妳是幾點離開的鄧詩雲家?”檢察員問道。
  “記不清了,當時我特害怕,沒註意到時間。”房新月回道。
  “案發當日,妳去找鄧詩雲的目的是什麽?”片刻後,檢察員問道。
  “我想勸她離開叢明昌。”房新月說道。
  “為什麽妳又自報身份?妳當時是怎麽想的?”檢察員問道。
  “我跟她攤牌,是想把事情說清楚……”房新月低下了頭。
  “妳離開後去了哪?”檢察員壹臉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個家,是妳父母家嗎?”檢察員問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說道。
  “妳怎麽回去的?”檢察員問道。
  “我開自己的車回去的。”房新月說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看向房新月:“房新月,妳從被害人家裏出來,路上有沒有遇到什麽人?”
  “沒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妳到家後,有沒有將此事告訴其他人?”方軼問道。
  “沒有。”房新月搖頭道。
  “被害人家是院子,還是樓房?”方軼問道。
  “是個大院子,套院,在裏面還有壹個院子,當時鄧詩雲告訴我房東壹家住在裏面。”房新月回道。
  “妳離開時,大院的門是開著的還是關閉的?有沒有被插上?”方軼問道。
  “大門開著。”房新月說道。
  ……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現在由控方舉證。請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審判長說道。
  “第壹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室內北側有壹大木床,床外側躺有壹小女孩屍體,小孩穿著米色睡衣,赤腳。
  在小女孩屍體上可見壹處刀口,床單上有血跡。在室內的桌子上放有壹把小藏刀,刀把纏著銀絲,刀上有血跡。
  現場勘查提取臧刀壹把、鄧詩雲睡衣壹件和床單等處的血跡。經DnA鑒定證實,床單上的血跡、藏刀上的血跡及鄧詩雲睡衣上的血跡均為鄧詩雲和小女孩(牛佳艷)所留。”檢察員舉證道。
  “證據交由被告人辨認。被告人房新月,妳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說完,壹名女法警走過去將證據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讓其辨認。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看後說道。
  “辯護人,妳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證據中,藏刀上未檢出被告人的指紋、DnA,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
  該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無法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所為,實際上也無法證明被告人在案發時身處犯罪現場。完畢。”方軼質證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二份證據,法醫鑒定意見證實,死者牛佳艷頸部正中見壹7CM×6CM範圍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見壹2×0.2CM橫行創口,創緣較齊,可見血液溢出,其左側見壹皮瓣形成。
  打開頸部,可見頸前肌肉軟組織大量淤血,頸椎2、3椎體間可見壹1.5CM×0.3CM創口。
  鑒定結論:牛佳艷系在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的狀態下,又被刺傷頸部致椎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艷頸部創口皮瓣可由現場提取的臧刀兩次抽動形成。
  另外,被害人鄧詩雲右腕部見二條略平行的皮膚裂痕,分別為7CM、4CM,均已拆線,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動、感覺無異常。
  鑒定結論:鄧詩雲損傷為輕微傷。”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妳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重復著之前的動作。
  “我沒有異議。”房新月對於鑒定意見確實沒有異議,她覺得專業機構鑒定出來的內容應該可信。
  “辯護人,妳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是該份證據不能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方軼說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三份證據,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使用新買的手機號在案發當日的18:34、19:20、21:10多次與鄧詩雲通話。”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房新月,妳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沒有異議。當日我確實給她打過電話,打電話是為了確定她家的位置。當晚我也確實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辯護人,妳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該證據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方軼質證道。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審判長說道。
  “第四份證據是三份證人證言:
  1、證人叢明昌證實,其與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鄧詩雲均系情人關系。今年壹月初,叢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證人姜文菲證實,她是鄧詩雲的房東,案發當晚,她看見鄧詩雲和壹個女的在院子裏說話,然後二人就進了鄧詩雲租住的房子。晚十點半左右,她關大門時,看見鄧詩雲家的燈還亮著。後經辨認,當日與鄧詩雲說話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點半左右,姜文菲聽到鄧詩雲的呼喊聲,跑去她家,發現她女兒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鄧詩雲手腕部也有血。隨後報警,並打電話通知了鄧詩雲的丈夫牛旺。”
  3、證人牛旺(鄧詩雲丈夫)證實,案發次日早上七點五十分,牛旺接到房東姜文菲的電話稱家裏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後發現家裏全是警察,後經查看,他發現鄧詩雲的華為手機和家裏的鑰匙都不見了。房東為了防盜,壹般會將院門反鎖,沒有大門鑰匙根本無法出去。”檢察員舉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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