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四章 壹個個都特麽是老油條!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他沒想到,自己出席案件研討會的價格已經漲到八萬元了,記得上壹次有人請自己研討案件費用才五萬元。
其實方軼不知道,隨著他在圈裏的名聲和在專業領域的影響力不斷上漲,目前在歐陽傑他們這個圈子裏,他的身價已經漲上來了。
……
周四早上,張汗盜竊案在縣法院開庭了……
“被告人張汗,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妳聽清楚了嗎?指控妳犯什麽罪?妳對起訴書指控妳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因為被告人比較多,法庭分開進行案件事實的調查,審判長看向剛剛被帶進法庭不久的張汗,問道。
“聽清了,我有異議。我不是共犯,也不構成盜竊罪,楊祖剛他們盜竊電纜時我根本就不知道,之前也沒見過他們。
是閆雲哲聯系我說有人賣電纜,問我要不要,我是從閆雲哲手裏買的電纜……”張汗辯解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張汗。”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張汗,是閆雲哲聯系的妳,還是妳聯系的閆雲哲?”女檢察員問道。
“是他聯系的我。”張汗說道。
“是在本案盜竊行為實施前還是在實施後?”女檢察員問道。
“是在實施前。”張汗回道。
“他是怎麽說的?”女檢察員看著訊問筆錄。
“他問我要不要電纜,有人在出新電纜,未開封的。我說有就要,問他有多少。他跟我說數挺大的。後來我就打電話問了壹個老客戶,對方說有多少收多少。後來我跟他談了價格。”張汗回答。
“妳知不知道電纜是贓物?”女檢察員問道。
“知道,他說有人出貨,我就意識到可能是贓物。”張汗回道。
“妳從他手裏買過其他貨嗎?”女檢察員眼睛壹亮,突然問道。
“買過!”張汗看向女檢察員。
孟廣達壹聽,心裏咯噔壹下,這是想立功減刑還是咋滴?
“買的什麽?”女檢察員追問道。
“買了點修電腦用的電子元器件。他是搞電子元器件批發的,我在電子商城支了個攤,專門給人修電腦。我經常從他那進貨。”張汗眼中閃過壹絲譏諷之色。
女檢察員臉色不是很好看:“我是問妳除了這次收臟外,有沒有從他手裏收過臟?”
“沒有,之前我們做的都是正經生意,這次他找我也是覺得我人脈廣,路子野。他給我打電話說這壹單能賺很多錢,我要不是豬油蒙了心,怎麽可能從他手裏收電纜賣。”張汗壹臉的悔恨,也不知道是悔恨自己不夠小心還是真悔恨幹這事。
辯護席上挨著孟廣達坐的宇文東心裏好笑:正經生意?!妳特麽要是真做正經生意之前能被處理,現在能坐在被告席上?在電子商城做正經生意能扛得住妳媳婦整天那麽造?!
不僅他不信,對面的女檢察員也不行,但不信歸不信,沒有證據也不能亂扣罪名。
“妳認識楊祖剛等人嗎?”女檢察員緩了緩,繼續問道。
“在交易當天見過,之前不認識。”張汗搖頭道。
“閆雲哲之前沒提過楊祖剛等人?”女檢察員問道。
“真沒提過,閆雲哲怕我跳過他,直接給跟上遊聯系,所以沒告訴我是誰出貨。”張汗壹臉的無辜。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女檢察員見問不出什麽,便停止了訊問。
“被告人張汗的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張汗,妳仔細回憶下,在交易日之前,妳有沒有見過楊祖剛或者白實?有沒有跟他們聯系過?”孟廣達問道。
楊祖剛壹夥人以楊祖剛和白實為主,所有的盜竊計劃都是他們定的,其他人根本就不知道情,直到實施盜竊前壹個小時,才告訴團夥其他成員。這也是他們為了避免走漏風聲采取的措施。
孟廣達這麽問是為了加強法官對這壹事實的印象。
“天地良心,我真沒見過,這兩個人我都不認識。當時閆雲哲找到我只說有人出貨,並未告訴我是誰。他讓我等電話。我只是個收臟的,其他的真不知情。”張汗再次強調道。
公安機關前後偵查了壹個多月,被盜的電纜被追回了大部分。人證、物證都有,張汗不承認都不行。
出了事沒人願意背鍋,相反,有些腦袋瓜轉的快的,為了立功減刑,非常配合警方,但是也僅限於本案的情況,其他的情況只字不提,否則就是給自己找麻煩,給家人找麻煩。壹個個都特麽是老油條!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被告人楊祖剛、白實、閆雲哲等人共同參與策劃盜竊電纜廠倉庫內的電纜,被告人張汗與閆雲哲串通,共同策劃銷贓事宜。楊祖剛、白實、閆雲哲與張汗構成共同犯罪。其中楊祖剛、白實屬於盜竊實行犯,閆雲哲和張汗屬於幫助犯。
鑒於被告人盜取的電纜涉及數額特別巨大,白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楊祖剛,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閆雲哲和張汗屬於從犯。
我們建議,對被告人楊祖剛處無期徒刑,對白實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閆雲哲和張汗分別處有期徒刑十年。完畢。”女檢察員發表意見道。
……
“被告人張汗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汗不是楊祖剛、白實、閆雲哲等人的共犯,不構成盜竊罪。張汗的行為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具體理由如下:
辯護人認為,在刑法理論上,對於與盜竊實行犯事先進行通謀,事後予以銷贓成立盜竊共犯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點:
第壹點,銷贓犯與實行犯在主觀上必須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點,銷贓犯的行為對於實行犯的決意、實施犯罪起到了鼓勵、支持的幫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兩點,就符合構成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以共犯論處……”孟廣達拿著辯護意見,字正腔圓的開始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