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三章 無奈與心酸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雲喬沈默了,她第壹次感到律師的渺小與無力。
可能是她壹直在方軼身旁,借著方軼的光芒,享受了太多成功的喜悅的緣故,她內心深處已經把律師的風光當成了理所當然。說白了就是有點飄,而這種飄的感覺並不是來自自己,而是來自師父。
但是今天方軼的話讓她已經飄上天空的心像是壹只風箏壹般,被猛地拉了壹下,風沒了,正在飄飄蕩蕩的落下。
方軼看出了她的失落,不想再打擊她,微笑道:“但即便如此,律師也是有作用的,只是作用小了點,根本沒有外人看的那麽高大上而已。好好賺錢,好好過日子,那些假大空的話少聽少信。”
雲喬用力點了點頭。
不久後,嚴玲敏的案子開庭了。
中院第八審判庭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嚴玲敏的丈夫丘乃軍及其家人朋友就坐在旁聽席上。
……
“被告人嚴玲敏,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妳聽清楚了嗎?妳對起訴書指控妳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坐在下面被告席上的嚴玲敏。
這個案子因為在社會上的反響很大,所以刑庭指派了壹位副庭長作為審判長,另外兩名審判員也是經驗豐富的老法官。
“我認罪,我認罪。”被告席上的嚴玲敏在忐忑中擦著眼淚,看得出來她在極力控制著自己,配合法庭調查。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壹臉的鐵面無情。
“被告人嚴玲敏,被害人丘愉與妳是什麽關系。”女檢察員問道。
“她是我女兒,我是她母親。”嚴玲敏壹臉痛苦的回道。
“根據屍檢報告,被害人身體多部位存在被擊打留下的傷痕,妳知道是怎麽回事嗎?”女檢察員問道。
“知道,是我打的。在案發當晚及前壹天,因為她學習不用心,我發火打了她。我不是故意的,我想讓她好好學習,出人頭地,我沒想到會這樣……,是我幹的,全是我幹的,是我不對……”說著,嚴玲敏的情緒激動起來,雙手掩面,彎下腰痛哭不止。
審判長看著被告人,片刻後:“被告人,妳冷靜下,事情已經發生,我們知道妳後悔,但是既然做了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嚴玲敏哭了壹陣,感情發泄的差不多了,慢慢的冷靜了下來,聽到審判長的話後不斷的點頭,依舊抽泣著。
……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見被告人嚴玲敏的情緒穩定了壹些,看向辯護席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嚴玲敏,妳為什麽毆打被害人?”
“我女兒丘愉學習不好,學英語總是發音不準,數學題總是做不對,我著急發火,所以打了她。
打完了,我也後悔,可我不想讓孩子落後,不想讓她輸在起跑線上,將來考不上大學埋怨我,我沒什麽文化,只能給她報課外班,我不該逼孩子……”嚴玲敏又哭了起來,哽咽著回道。
“案發當晚,孩子出現狀況後妳是怎麽做的?”方軼問道。
“我壹開始以為她只是感冒了,給她吃了藥,後來到了淩晨五點左右,發現她瞪著眼,情況不多,就打了妖二零急救電話,可……可誰知道還是晚了壹步,孩子沒了……”嚴玲敏嗚嗚哭的更厲害了。
因為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檢察員提交的證據都認可,所以舉證質證程序走的非常快。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嚴玲敏故意非法傷害被害人丘愉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故意傷害親生女兒,致其死亡,鑒於她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存在自首情節,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女檢察員發言道。
這位女檢察員的心裏也很糾結,因為她家的孩子學習也不好,在憤怒暴發之時,她也曾打過孩子,有過恨鐵不成鋼的感覺,可大環境就是這樣,學校教授的東西太少,孩子不上課外輔導班根本就跟不上,甚至學校的老師都鼓勵家長去上課外輔導班。
老師與課外輔導班是否存在利益關系她不知道,但是如此下去家長的壓力會越來越大,越來越累,上面要求學校減負根本解決不了家長的內卷,反而會讓家長更卷。
女檢察員理解被告人作為壹個母親對待女兒學習的心情,有時候她也恨不得把自家的孩子塞回去,生孩子、養孩子太累了!但作為壹名公訴人,壹名檢察員她身不由己。
……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的被告人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系出於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動機,被告人也壹直供述打被害人是為了讓其學好,有出息,為自己爭口氣。
本案的發生系被告人在教子過程中壹時沖動,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孩子打死,此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鑒於本案的特殊性,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處於有期徒刑五年。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為,正是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身份關系,被害人,壹名小學生,才慘死在了親生母親的手中。
俗話說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殘忍的作案手段讓人震驚,泯滅天良,所以公訴人認為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但鑒於其存在自首情節,建議判處其死緩。完畢。”女檢察員的回應是簡短的,沒有長篇大論,引用法條。這與她以往的風格有些不太壹樣。
“辯護人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正是因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以及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才更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理由如下:
第壹,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丘愉死亡的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是造成死亡結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案發當晚,丘愉被毆打後出現大面積皮下出血,並出現乏力、嗜睡癥狀,被告人作為母親,出於關愛而給丘愉進行了熱水洗浴,但正是這種缺乏醫學常識的關愛行為致使丘愉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積擴散,成為丘愉病情加劇的壹種因素。
隨後在睡覺時,當丘愉出現高燒、呼吸急促等危險征兆時,被告人誤以為被害人得了感冒,喪失了對丘愉的最佳救治時機。
上述因素,雖不能阻卻因果關系的成立,但辯護人認為對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壹定影響,請合議庭在量刑時適當考慮。
3、在丘愉病情危重時,被告人不僅自行搶救,還撥打急救電話求救,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並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實施了搶救行為,盡到了救助義務,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4、本案的致傷工具是不具備壹次性打擊足以致人傷亡的壹般性用具,打擊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後背、四肢等人體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見被告人對於犯罪工具、打擊部位的選擇較為克制。
5、被告人責罰丘愉是為了促使女兒丘愉學好知識,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雖然方法上失當,下手過重,但主觀上仍是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長,只是操之過急,犯罪動機相對來講仍具有善良的壹面,反映其主觀惡性相對較輕。
6、本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犯罪對象特殊,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
7、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第二,從社會效果考慮,應對被告人判處相對較輕的處罰。理由在於:
1、本案是壹個特殊的個案,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之外,還應考慮被告人自己釀成的家庭災難對其內心造成的創傷和痛苦。
作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們可能會終生背負著沈重的心理負擔,無法面對自己的愛女、丈夫及父母親人,無法原諒自己的行為。
對於被告人來說,這種由衷而發、伴隨終生的自責、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達到甚至超越了刑罰的懲罰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劇,也是壹個社會悲劇。
辯護人相信,在很多家長心中壹直存在‘打是親罵是愛’、‘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長制傳統觀念,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絕大多數家長普遍存在以犧牲子女的健康、快樂為代價,來滿足自己虛榮心的情況,這種扭曲的價值觀是葬送丘愉幼小生命的真兇;應試教育及升學、就業方面的相互攀比與殘酷競爭是這場悲劇的社會原因。
辯護人不否認被告人的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換壹個角度看,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而導致這場家庭慘劇發生的真正元兇正是上述社會因素。
綜上,辯護人懇請合議庭,為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罰功能,彰顯法律的威嚴和人文關懷,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請對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內減輕處罰。完畢。”
孟廣達回應完畢後,看向方軼,用眼神詢問他是否補充,方軼微微搖了搖頭。方軼覺得孟廣達回應的很好,不需要補充。
沒錯,今天開庭前,方軼和孟廣達進行了分工,前面的工作交給方軼,待到辯護人回應時,由孟廣達發言,方軼托底。
孟廣達的發言是他們二人修改了多次的結果,語言太過於犀利方軼怕被相關部門反感,語言太過柔和又起不到作用,孟廣達的發言是修改了幾次的終稿。
畢竟當事人委托案件,看的是方軼的名氣和專業能力,如果孟廣達的發言次數太多,會給當事人喧賓奪主之嫌,當事人有可能會不滿。
審判長繼續走著程序,方軼對孟廣達投去贊許的目光,看來可以讓老孟挑大梁了。
今天曹永正和雲喬也來到了庭審現場,就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想聽聽方老大和孟廣達如何辯護。
當聽完孟廣達的回應後,曹永正暗嘆,要不人家能出名,確實水平比自己高,不服不行。孟廣達的名氣不斷攀升,讓他看到了希望,也讓他看到了方軼的格局。感覺這次跳槽跳對了。在方軼的團隊是金子遲早會發光,而且方老大會把機會給每個人,不會死抱著不放。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宣讀了判決結果。
中院認為,被告人嚴玲敏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玲敏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嚴玲敏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嚴玲敏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宣判後,當被告人嚴玲敏被法警帶出法庭之時,旁聽席上的丘乃軍雙眼噙著淚花,嘴唇哆嗦了半天沒有說出話來。
六年,在方軼之前預估的刑期範圍之內,丘乃軍可以接受。據說離開法院後丘乃軍大病壹場,在醫院住了半個多月才好轉,但是精神壹直不太好,醫生說是悲傷過度導致的,需要靜養,也許時間長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