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二章 特殊正當防衛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任玉江,案發當日被害人到妳的飯店後,都做了什麽?”檢察員問道。
“他們帶著五六個人來飯店,讓我擺酒席給他賠罪,還威脅我如果不擺桌賠罪,就天天來飯店鬧,讓我做不成生意。”任玉江看向檢察員,答道。
“針對被害人的要求,妳是怎麽回復的?”檢察員問道。
“我沒答應,然後拿出手機告訴他們如果再鬧事,就報警。”任玉江說道。
“妳報警了嗎?”檢察員盯著任玉江,問道。
“當時向淮突然拿過西瓜刀砍我,我沒來得及報警,就跟他打起來了。”任玉江目視前方的地板,淡淡的說道。
“妳手中的尖刀是哪來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從後廚拿的,當時我正在後廚,服務員告訴我向淮又來鬧事。我怕出意外就順手拿了把尖刀。”任玉江實話實說,沒有任何隱瞞。
“妳怕出什麽意外?”檢察員追問道。
“因為之前向淮和車勇來店裏搗過壹次亂,被我打跑了,這次他們帶了人和家夥過來,我怕萬壹打起來吃虧。”任玉江解釋道。
“被砍後,妳做了什麽?”檢察員問道。
“我被砍了兩刀,當時就急眼了,拿出尖刀往向淮身上紮,他砍我,我就紮他,後來我們兩個就纏在了壹起。
當時車勇見我們兩個打起來了,就拿店裏的木椅子砸我,我躲開了,反手紮了他壹刀……”任玉江將當時的情況講了壹遍。
“妳把向淮壓在身下,控制住他後,有沒有繼續用尖刀紮他?”檢察員繼續問道。
“我當時雖然把他按在地上,用身體壓著他,但是他的雙手並沒閑著,壹直在用西瓜刀砍我,所以我也用尖刀紮他。直到我將他手裏的西瓜刀奪下,警察來。”任玉江辯解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說完,看向審判長。
“下面由被告人的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說完,眼神古井無波的看向方軼。
“被告人任玉江,案發當日,被害人向淮和車勇為什麽會來妳店裏鬧事?”方軼問道。
“向淮欠我店裏飯錢,後來他又來店裏吃飯,我跟他要錢,他覺得我落了他的面子,就記恨我。此後沒幾天,他帶著車勇來店裏鬧事,被我趕跑了。
出事當天他為了報復我,就找了壹幫人又跑我店裏來鬧事,想讓我擺桌給他賠禮道歉。”任玉江說道。
“在得知向淮帶人來店裏後,妳為什麽沒第壹時間報警?”方軼問道。
“我覺報警不壹定能解決問題,地面上這種事挺多的,就比如吃飯的食客弄幾條蟲子在菜裏訛點錢,如果雙方能和解是最好的,畢竟派出所不是我們家開的,而且我們是做餐飲的,防不勝防,不到萬不得已沒必要報警。”任玉江解釋道。
“妳們當時沒談攏,是誰先動的手?”方軼繼續問道。
“當時我怕他們打砸店裏的東西,傷人,所以沒談攏我就拿手機準備報警,但是沒想到向淮突然拿西瓜刀砍我。是向淮先動的手。”任玉江說道。
“在妳搶下向淮的西瓜刀後,是否又用刀紮過他,或者砍他?”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我剛搶下西瓜刀,警察就到了。我當時已經脫力了,全靠壹口氣頂著,沒有再紮向淮,後來我就被警察拉到了壹旁等救護車。”任玉江說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說道。
既然要做無罪辯護,就壹定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上的依據,而案件的事實是基礎,所以方軼要將幾個關鍵的點問壹遍。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辯護人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詢問道。
“沒有。”三方均回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例行公事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帶人來到飯店後,隨即意識到雙方談不攏有可能打起來,便從後廚拿了壹把尖刀,做準備。可見被告人在主觀上存在鬥毆的故意,在客觀上已經為鬥毆做了準備。
隨後雙方談判破裂,雖然被害人向淮先動手,用西瓜刀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有準備,隨即掏出尖刀反擊,在互毆中,被告人將兩被害人紮死,直至警方來到現場,控制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實施上述鬥毆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直接造成了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被害人也存在壹定的過錯,建議對其處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檢察員發表完意見後,看了壹眼被告席上坐著的任玉江,後者明顯壹怔,臉上卻沒有太多的情感流露。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在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後,審判長接著說道。
方軼組織了下語言,說道:“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任玉江不構成犯罪,構成特殊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條款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守法的人在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衛行為時,可以不必過於顧慮防衛的手段和結果。
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人民群眾同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鬥爭,弘揚正氣,震懾犯罪。
該款的規定不同於壹般的正當防衛,被稱為‘特殊正當防衛’,也被稱為‘無過當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的前提必須是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條款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