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都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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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章 有點頭大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哦,明白了。”田欣說完,看了看周圍,壓低聲音道:“跟咱們壹起實習的那幾個實習律師,整天幫著律師送材料,拿快遞,有的連案卷都沒看過,咱們算是幸運的了。不過還是妳最有眼光,跟著方律師壹年下來能學不少東西。”
  “這年頭找個負責人的好師父不容易,妳也得好好學,黃律師還是挺不錯的。開庭讓妳發言,起訴狀、答辯狀都交給妳寫。我開庭連話都不敢說,妳比我強多了。”周穎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實習律師沒有發言的權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計方律師早就大撒把,交給妳了。”田欣笑道。
  田欣說的不假,考試過了,要辦實習證,實習的目的就是讓老律師手把手的教新入門的準律師辦案技巧,增加司法實踐經驗,跟過去的師父帶徒弟壹樣。但是現如今這壹制度成了擺設,徒弟未必想學,師父也未必真想教,掛名的居多,都想著拿證賺大錢,可哪有那麽多大錢可賺,律師人數壹年比壹年多,幾十萬律師都集中在壹、二線經濟發達的城市,於是內卷開始了。
  次日下午,方軼辦公室內,周穎拿著筆和本,將羅達英的案子分析了壹遍。
  “……從整個案發經過上看,羅達英是搶奪,而不是搶劫。他是趁儲戶不註意,搶走密碼箱,在逃走的過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情形。這與在道路上搶奪金項鏈後逃走是壹個性質。我設想的辯護方案是往搶奪罪上辯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羅達英搶了五十萬現金,如果能被認定為搶奪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結果,說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覺得檢察機關指控羅達英犯搶劫罪是錯的。”周穎自信滿滿道。
  “首先,妳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妳研究過案子,也看過法條。但是有幾個點妳需要解釋下。如果妳能解釋清楚,那麽就可以按照妳的辯護方案辯護。”方軼微笑道。
  “您說!”周穎躍躍欲試道。
  “第壹個點,《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個妳怎麽解釋?”方軼問道。
  “嗯,您說的這個點我還真查了下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我理解,‘攜帶兇器’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1、如果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的,壹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也應按照搶劫罪定罪。
  在案發過程中,羅達英雖然攜帶了斧頭,但是從始至終他都沒有拿出來使用過。而且斧頭也不屬於管制刀具。所以羅達英的行為不應以搶劫罪定罪。回答完畢。”周穎自信滿滿的笑道。
  “嗯,斧頭確實不在國家禁止攜帶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羅達英在搶奪密碼箱的過程中始終未使用斧頭,這確實是事實。
  但是羅達英去銀行,為什麽要帶壹把斧頭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兒,其合理性如何解釋?”方軼微笑著看向周穎。
  周穎壹怔,她的註意力全在法條上,根本沒考慮攜帶斧頭去銀行的合理性,解釋為自衛,怕別人搶?他去銀行就是為了弄錢,顯然說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腦有點反應不過來:“這……”
  “斧頭不屬於隨身攜帶品吧?有帶鑰匙、帶手機的,沒見誰出門帶把斧頭的,對吧!恐怕有這愛好的只有電影《功夫》裏的斧頭幫。
  壹個成年人無緣無故的將斧頭攜帶在身上,這不合常理啊!妳如果能給我壹個合理的解釋,咱們就可以這麽辯護。”方軼笑呵呵道。
  “那……羅達英沒有使用啊,攜帶斧頭不得加以顯示,才能被定性為搶劫罪嗎?從始至終他沒有拿出過斧頭啊!”周穎皺著眉頭道。
  “妳這個想法與立法本意是明顯不符的。
  因為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的,是典型的搶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羅達英直接拿出斧頭,來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搶劫’,羅達英的行為應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正是為了羅達英案這種情況設置的。否則這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除非……”方軼話說到壹半停住了。
  “除非什麽?”周穎問道。
  “除非妳能證明,羅達英攜帶的斧頭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方軼摸著下巴道。
  “我證明不了。”周穎搖頭道。她的情緒有些低落。
  “別氣餒,妳第壹次分析案件,能做到這程度已經很好了。記住以後分析案子,不僅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還要考慮合理性和日常生活習慣。不能太教條。
  不過有壹點我與妳的想法是壹致的,這案子可能構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軼微笑道。
  “方律師,為什麽是‘可能’構成未遂?”周穎問道。
  “因為被告人攜帶兇器搶奪當場被抓獲,構成既遂還是未遂,壹直是刑法學界爭論比較大的問題。
  羅達英的案子,我個人意見是未遂,從案卷材料來看,檢察院認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會按既遂處理,現在不好說。如果從執法口徑統壹的角度來講,有可能法院也會認定為既遂。”方軼解釋道。
  “真沒想到這麽簡單的案子會牽扯出這麽多問題。”周穎有點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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