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七章 不講武德!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接下來這幾天方軼跑看守所會見,去法院調案卷,忙的不亦樂乎。孫主任見壓制不住他,只得走壹步看壹步,只要他的律師證在所裏,不耽誤所裏的業務就行,畢竟方軼自己案子的律師費百分之四十留在了所裏,他賺的越多,所裏留下的也越多。
就沖這百分之四十的留存,孫主任琢磨著怎麽也得給方軼點便利,他覺得管理方軼這樣的律師,跟治理黃河是壹個道理,宜疏不宜堵,要留住人,而不能把人逼上梁山。
半個多月後,錢老爺子危險駕駛罪的案子開庭了,而錢琳琳老公曹月山合同詐騙的案子(二審),法院卻始終未通知開庭時間。
上午九點方軼來到縣法院第六審判庭,審理錢老爺子案子的男法官是個胖子,大臉,壹雙眼看起來囧囧有神,肥大的法官袍穿在身上恰到好處的擋住了他肥胖的身軀。
坐在公訴人席位上的檢察員是方軼的老熟人,宋檢察員,他還是老樣子,壹臉的倔強。
前面的程序走完後,中年女法官敲響法槌後,被告人孫連鵬被押進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錢老爺子精神有些不太好,看了壹眼方軼,低下頭沈默不語,等待審判。
……胖法官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宋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錢連元,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連元涉嫌危險駕駛罪,於二零壹三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壹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時許,被告人錢連元飲酒後持B2駕駛證駕駛無號“雷神”牌四輪電動車,在去清水河釣魚路上,行駛至38km+12m路段時,與沿該路段同向行駛的魏天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錢連元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後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錢連元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二零壹三年三月八日,經天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駕駛的無號“雷神”牌四輪電動車是純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壹、車輛及酒精度鑒定報告;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交警制作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連元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錢連元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妳聽清楚了嗎?妳對起訴書指控妳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錢連元。
“聽清楚了,我有異議,我認為我駕駛的根本不是機動車,我沒有犯罪。”錢連元態度堅決道。
錢老爺子話壹出口,宋檢察員猛地擡起頭看向他:搞什麽啊!之前訊問時不是說認罪認罰嘛,怎麽突然改口了?不講武德!
錢連元當庭不認罪,讓方軼有些意外,之前他去見錢連元時,錢老爺子可是認罪態度很好的。或許是在會見時,錢老爺子聽了方軼的無罪辯護方案後,幡然醒悟,又或者是錢老爺子怕辣椒水、老虎凳之類的上身,來了個好漢不吃眼前虧,具體是怎麽回事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胖法官問道。
“不需要詢問。”宋監察員心中這個恨,早知道妳不認罪,就應該把建議刑期改成六個月。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胖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錢連元:“被告人,事發當天被查時,妳開的是什麽車?”
“四個輪子的電動車,我花了二萬多在店裏買的。”錢連元說話很有底氣,不知道是豁出去了,還是感覺自己有理,說話腆胸叠肚。
“妳買電動車時,有沒有人告訴妳,妳買的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方軼問道。
“沒有。滿大街都是沒牌子的四輪電動車,我們都叫它老年代步車,不拿它當機動車。”錢連元道。
“有沒有交通部門找過妳,要求按照機動車的標準對電動車進行管理,上牌照?”方軼繼續問道。
“沒有。從來沒有人找過我。賣車的也沒說要上牌照。”錢連元道。
“妳是做什麽工作的?”方軼問道。
“退休前我是公司裏的大貨車司機。”錢連元道。
“作為壹個老司機,妳認為四輪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方軼問道。
“這哪能算機動車啊,我開了壹輩子車,什麽是機動車還是很清楚的,我買的四輪電動車充其量也就是個大玩具,算不上機動車。只能短途代步,跑不遠,也跑不快,不是機動車。”錢連元大聲道。
方軼停止了提問,看向胖法官:“我問完了。”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胖法官道。
“第壹份證據,鑒定報告,證明被告人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事發時被告人處於醉酒駕駛狀態;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當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駕駛車輛前存在飲酒的情況;
第三份證據,交警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事發時,被告人存在酒後駕車上路的情況。
完畢!”宋檢察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