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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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章 我無罪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孟廣達的猜測是準確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單廣勝采用編造爆炸威脅的方法,向數家單位勒索錢財,造成部分單位停業並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公安部門出動大量警力,進行人員疏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嚴重後果。
  依照《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單廣勝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單廣勝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然,此時的孟廣達還不知道。
  “妳這鐵觀音是雲霧茶莊的吧?”杜庸拿起孟廣達桌上的茶葉盒,看了看說道。
  “妳怎麽知道的?”孟廣達壹怔,笑道。
  “我這兒也有壹盒。”杜庸嘿嘿笑道:“跟著方老大,茶葉管夠,雲霧茶莊的茶葉確實不錯。”
  孟廣達也嘿嘿笑了起來。
  顧明國的貸款詐騙案,被高院發回重審後,終於開庭了。不僅顧明國的妻子余婉茹參加了旁聽,連銀行也派了人過來旁聽。
  “……被告人顧明國編造謊言,通過欺騙手段,從房產部門補辦房證,並以其作抵押憑證,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且取得了二百萬元貸款,應認定為以欺詐的方式騙取了貸款。
  另外,顧明國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貸款,而是用於期貨交易及購買公司等項經濟活動,應視為違約使用貸款。
  顧明國在貸款長期未能歸還銀行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轉讓自己名下公司的協議,並由公司的買受方承擔顧明國在銀行的二百萬元本金的貸款債務,明顯存在逃避債務的故意。
  被告人顧明國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起訴狀宣讀完畢。”檢察員壹臉正氣的看了壹眼被告席上的顧明國。
  “被告人顧明國,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妳聽清楚了嗎?指控妳犯什麽罪?妳對起訴書指控妳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是位男法官,兩只大牛眼,看向被告席。
  “我對檢察院的指控有異議,我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也不存在欺騙行為,整個貸款的運作人是原城商行信貸部主任趙金庫。我沒有隱瞞房本已貸過款的事實,而且積極采取措施還貸,我是無罪的。”顧明國感覺自己很冤。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公訴人的發言與指控的意見基本壹致,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顧明國判處無期徒刑。隨後是被告人自行辯護,內容與之前的說的也大致相同。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明國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理由如下: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辯護人認為,根據上述紀要,不能單純以被告人使用欺詐手段,實際獲取了貸款或者貸款到期不能歸還,就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而應堅持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對行為人貸款時的履約能力、取得貸款的手段、貸款的使用去向、貸款無法歸還的原因等方面及相關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可歸納為:被告人顧明國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重復抵押獲取銀行貸款二百萬元,其中壹百萬元用於炒期貨並發生虧損,另外壹百萬元用於購買工程公司的股權。
  經城商行多次催要,顧明國均未還款。此後,顧明國準備通過轉讓工程公司,實施以貸還貸,轉讓過程中因銀行未能批準而案發。
  在案證據顯示,顧明國確實是采用了欺詐手段,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獲取了銀行貸款,且貸款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將貸款用於公司運營,而是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和炒期貨,但綜合全案事實,並不能認定顧明國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理由如下:
  壹、從貸款時的履約能力看,第壹,顧明國購買並獲得產權的三層寫字樓物業,第二,被告人持有工程公司股權。可見,顧明國是具有履約能力的。
  雖然顧明國用同壹座樓房抵押貸款三筆,但除起訴的這壹筆外,其他二筆貸款中,壹筆已還清,另壹筆屬正常貸款,也歸還了大部分本金。
  二、從貸款用途看,顧明國不存在揮霍或者攜款潛逃等行為,而是用於購買工程公司並進行經營。
  對於被告人利用欺詐手段取得貸款後,用於經營活動的,即使是高風險的經營活動,如炒股、炒期貨、開發房地產等活動,造成資金客觀上無法歸還的,如果無其他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處罰。
  三、從還貸情況看,顧明國將工程公司轉讓給案外第三人,此後,雙方與城商行西郊支行協商,以該公司的土地及廠房抵押貸款二百萬元,並以貸還貸,是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工程公司的土地經土地評估機構估價,價值人民幣壹百二十多萬元,其房產價值壹百六十萬元。
  由此可見,顧明國壹直在積極尋找途徑償還貸款,而且期間陸續償還了近十萬元貸款本息,顧明國並無拒不償還貸款的行為。
  綜上所述,顧明國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城商行貸款的目的,其行為並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完畢。”方軼放下辯護意見後,看向審批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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