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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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章 被騙了!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被告人趙四喜及其辯護人對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表示認可,並提出被告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堅持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趙四喜騙去幫忙的。
  “被告人吳美鳳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雖然被告人吳美鳳與被告人趙四喜共同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行為,但被告人吳美鳳與趙四喜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壹個條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齡均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壹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數人同時對同壹對象實施同種犯罪,也只是同時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當兩人同時對同壹對象實施相互支持、幫助的犯罪行為,如果雙方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沒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對被告人吳美鳳謊稱有人欠他債務不還,勸吳美鳳去把其女帶來,逼其還債。
  吳美鳳誤認為趙四喜綁架被害人陳悅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知道趙四喜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
  吳美鳳雖然與趙四喜壹起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犯罪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個條件),但由於其主觀上認為綁架陳悅是為了向其父親索債,其犯罪故意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構成共同綁架犯罪,只能按各自所構成的犯罪分別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吳美鳳適用緩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的觀點如下: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四喜存在欺騙被告人吳美鳳的故意,但是趙四喜所說的債務,並非真實債務,而是虛構的債務。
  不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還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關於非法債務的規定,均需要存在真實的債務,而本案的債務為虛構,吳美鳳以虛構的債務為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訴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吳美鳳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屬於從犯。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盡管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和被害人的父親陳守義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存在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
  但吳美鳳確實因受騙不知情,而基於索債的目的幫助趙四喜實施了綁架行為,而且在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將其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壹、三款的規定,吳美鳳的行為符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趙四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在實施綁架行為後,打電話勒索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
  被告人吳美鳳輕信被告人趙四喜為索債而扣押人質的謊言,在此認識的支配下,協助趙四喜非法拘禁兒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訴機關指控趙四喜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其指控吳美鳳犯綁架罪,因吳美鳳主觀上無綁架勒索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故其指控的罪名不準,應予糾正。
  趙四喜的辯護人提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經查,趙四喜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根據其犯罪的手段、後果及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辯稱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和其辯護人提出吳美鳳的行為是在受騙的情況下實施的,主觀惡性小,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
  經查,吳美鳳是在趙四喜謊稱扣押人質而索債的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把自己的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故其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最後中院判決:壹、被告人趙四喜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二、被告人吳美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趙四喜身子壹軟,整個人癱了下去。兩邊的法警眼疾手快,立刻伸出胳膊將他架了起來。
  吳美鳳的預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後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羈押的時間,真正需要服刑的時間也就二年十個月左右。塵埃落定後,她整個人輕快了不少。
  因為在案發後及審理期間,趙四喜的家人壹直在與被害人壹家協商賠償的事,趙家希望陳家能出具壹份諒解書。但是陳家恨趙四喜,覺得趙家出的錢太少,不肯出諒解書,兩家壹直在談以錢換諒解書的事,所以陳家並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宣判後,趙四喜被判無期徒刑,趙家沒了賠償的心思,愛咋滴咋滴吧。陳家感覺自己被騙了,於是提起了民事訴訟。
  最後法院判決趙四喜和吳美鳳賠償陳家經濟損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陳悅的醫療費三千五百元,護理費、誤工費三百九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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